高雄國稅局表示,進一步指出,針對轄內預售率達30%以上之建案、兩年內轉手逾3次之成屋查核結果,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已查獲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案共有19件,短漏報所得額7,011萬元、補稅2,328萬元;另該局也已掌握部分2010年轉讓預售屋資料,近期將鎖定去年交易案件展開查核。
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:「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」故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,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,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。
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,納稅義務人如去年(或以前年度)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者,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,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,以免經查獲補稅外,另須科處罰鍰;看來財政部查稅打房,並不因奢侈稅上路而有任何鬆懈。